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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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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省、市党委、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石家庄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会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负责全市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事务工作。
(三)内部审计指导科。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四)财政审计科。负责组织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五)重大政策跟踪审计科。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政法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有关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企业审计科。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派出审计科业务协调管理。组织对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农业农村审计科。负责对市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负责对市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对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对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十二)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科。对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十三)审计整改监督科。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
(十四)园区审计一科。负责对高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高新区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高新区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园区审计二科。负责对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六)园区审计三科。按规定对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七)机构编制审计科。负责对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专项审计。
(十八)经济责任审计一科。负责对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九)经济责任审计二科。负责对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经济责任审计三科。负责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四科。负责对市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负责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6个派出审计科。根据市审计局授权,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计,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科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电话:86689090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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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审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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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省、市党委、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石家庄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会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审计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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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负责全市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纠正或责成纠正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事务工作。
(三)内部审计指导科。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四)财政审计科。负责组织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五)重大政策跟踪审计科。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政法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有关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企业审计科。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派出审计科业务协调管理。组织对上级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上级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农业农村审计科。负责对市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负责对市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对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
(十)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对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十二)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科。对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十三)审计整改监督科。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
(十四)园区审计一科。负责对高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高新区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高新区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园区审计二科。负责对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六)园区审计三科。按规定对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七)机构编制审计科。负责对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专项审计。
(十八)经济责任审计一科。负责对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九)经济责任审计二科。负责对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经济责任审计三科。负责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四科。负责对市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负责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6个派出审计科。根据市审计局授权,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计,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科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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