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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发娱乐,鸿禾娱乐对《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2-23 16:23
发布时间:2023-02-23 16:23 【字体: 打印
为整治我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问题,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石家庄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起草了《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互联网电子邮箱:zlaqpgz@163.com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冰 0311—85986801
附件:《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石家庄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
2023年2月23日
 
 
附件:
石家庄市禁止私搭乱建、违章建筑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石家庄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包括城镇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和乡村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城镇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临建到期后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以及违反城市市容市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或构筑物。乡村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审批同意或者挤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的乡村建设工程或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当事人,包括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进行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或者利用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获利。
第五条本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制止和查处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成立指挥部,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水利、商务、民政、交通运输、园林、行政审批、林业、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政府分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市、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对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监控平台,利用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林、林业、商务、民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执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提供用地、规划、施工、房屋租赁及交易、环保管理、场所经营、消防许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文化经营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成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订巡查方案,开展网格化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组织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将违法行为信息登记备案,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开展巡查;依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发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网站、信箱、电话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被认定为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涉及征收、搬迁等工作时,依法不予补偿。
市、县(市、区)指挥部应将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信息及时推送到有关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有关部门对以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为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存在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的不动产不予首次登记,待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消除后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服务手续;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
(三)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项目;
(四)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提供监理服务;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查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可以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阻挠。
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需要同处罚款的,依法同处罚款。
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应依法办理手续,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限期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审批同意或者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的,由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执法机关无法确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当事人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正在施工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执法机关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立即强制拆除等措施。
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隐患,排除危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指挥部应当将私搭乱建、违章建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依法记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拆除违法建设后的腾退用地要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开展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包括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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